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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下丈夫与人同居生子女子犯重婚罪获刑

2015-04-28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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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均构成重婚罪。既然已有合法婚姻存续,就应当忠于对方,经营好自己的家庭。如果确实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也应该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再“另觅幸福”。

  媒体从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女子郭某因犯重婚罪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重婚对象黄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郭某与胡某本是自由恋爱,因为结婚受阻,两人双双外出打工,在外地生下一子。2008年,两人在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郭某随后独自外出打工,在外期间认识了三台人黄某。黄某对其很关照,让郭某产生了爱慕之情。在知道郭某有丈夫的情况下,黄某将郭某带回三台,并与她在三台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于2010年生下孩子。

  郭某的丈夫胡某在与妻子失去联系后,一直到处打听其消息,知道郭某下落后向安县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向公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黄某犯重婚罪,向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安县法院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院认定郭某、黄某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且有充分证据证实,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均构成重婚罪。既然已有合法婚姻存续,就应当忠于对方,经营好自己的家庭。如果确实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也应该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再“另觅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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