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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举报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2012-12-18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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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为报复他人,竟捏造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故意诬告陷害他人,近日,两名被告人被林西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了刑罚。被告人付某和张某是两个做生意的个体户,2010年4月份,被告人...

  【案情介绍】

  为报复他人,竟捏造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故意诬告陷害他人,近日,两名被告人被林西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了刑罚。

  被告人付某和张某是两个做生意的个体户,2010年4月份,被告人付某、张某到林西县参与“校安工程”的竞标,通过他人认识了张某某,想让其帮助取得工程承包权,并给其一定数额的活动费用,让其疏通关系。被告人付某、张某在几次“校安工程”竞标中失败,遂对张某某产生报复心理,二人预谋后,以写检举信的方式到林西县人民政府、检察院、纪检部门检举张某某在竞标“校安工程”中收受贿赂人民币二十二万余元,其中虚构贿赂款人民币十万元。经调查,被告人付某、张某举报内容不实。

  诬告陷害罪的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2).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3).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只要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也不构成本罪;

  (4).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是一般客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定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张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3条的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付某、张某犯诬告陷害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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