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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4名少女裸聊猥亵 邻水男子锒铛入狱

2015-09-24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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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针对妇儿童的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面对新类型案件,应当严格依照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犯罪分子不枉不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障妇女儿童的权利。

  2013年11月中旬某日,广安市邻水县28岁青年男子沈某用QQ与15岁网友张某某视频聊天,在得知其个人基本信息后,遂谎称张某某的电脑中了病毒,已秘密拍摄了张某某的裸照,并以把张某某的裸照公布到互联网上为由,威胁张某某与其裸聊,在视频聊天过程中沈某胁迫张某某把其隐私部位供其边看边手淫。

  2013年11月下旬某日,沈某以相同的方式威胁张某某,由于其好友熊某某在张某某家里,沈某便胁迫张某某和熊某某与其裸聊,并强迫二人做出不雅行为,给两名少女心理造成阴影。

  同年,沈某以类似手段分别猥亵了13岁的网友刘某某与14岁的李某某。当时,沈某明知刘某某未满14周岁,仍对其网络猥亵。

  2013年底,邻水县公安机关查获此案,将沈某刑事拘留。2014年6月24日,邻水县检察院以沈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向邻水县法院提起公诉。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被告人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沈某为满足性刺激,违背妇女儿童意志,采用胁迫方式,对被害人张某某、熊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利用网络视频聊天新型手段对妇女、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是否定性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本案中,沈某以上传受害人裸照、散播受害者隐私为由,要挟受害人在视频中露出隐私部位、做一些不雅动作供沈某手淫观看,其要胁行为给受害人形成了精神强制,虽然沈某与受害者不在同一物理空间,但客观侵犯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及身体自由权,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这个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少启示: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针对妇儿童的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面对新类型案件,应当严格依照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犯罪分子不枉不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障妇女儿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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