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盗窃电力设备后拒捕能否构成抢劫罪

2012-12-18 19: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主要案情」1.破坏电力设备罪1999年8月份,被告人马东兴经事先踩点后,携带作案工具,于8月7日夜窜至内乡县造纸厂黄水河供水站,将该站一台价值6880元的备用变压器盗拆。8月9日夜窜至内乡县赵店乡袁寨村第二砖厂,将该厂一台价值8310元的停机待用的变压器盗拆。其中

  「主要案情」

  1.破坏电力设备罪

  1999年8月份,被告人马东兴经事先踩点后,携带作案工具,于8月7日夜窜至内乡县造纸厂黄水河供水站,将该站一台价值6880元的备用变压器盗拆。8月9日夜窜至内乡县赵店乡袁寨村第二砖厂,将该厂一台价值8310元的停机待用的变压器盗拆。其中将盗拆黄水河一台变压器的铜芯于当日夜藏匿于桥西侧河床中间的一水坑内,第二砖厂一台的铜芯销售给废品站,获赃款794.70元,案发后赃款及未销铜芯追退失主。

  2.抢劫罪

  1999年8月11日夜9时许,被告人马东兴窜至黄水河桥西侧,欲将所藏匿的铜芯转移,被守候在此的公安于警上前抓捕时,被告人马东兴当即持刀使用暴力抗拒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被盗单位证明、销赃证明、作案工具及抓捕证明予以证实,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东兴为窃取财物,盗拆一台备川、一台停机待用变压器机芯,破坏已经投人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惩处,由于被告人马东兴盗拆变压器的行为系破坏电力设备犯罪,而非盗窃罪,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此项指控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辩护人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东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马东兴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称:一审判决定性不准,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定为盗窃罪,量刑重。

  二审法院的二审查明的事实与所依据的证拒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东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拆变压器,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不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马东兴盗拆的虽系备用和停机待用的变压器,且均属已投人使用的电力设备,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有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月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疑难问题」

  1、本案是一罪还是数罪,即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抢劫罪两个罪?

  2、如果定一罪,是定盗窃罪还是定破坏电力设备罪?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914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