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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抢劫银行主犯被判处死刑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19:46
导读: 备受关注的安徽省滁州市128银行爆炸抢劫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潘志远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曹春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何叶、糜勇犯抢劫

备受关注的安徽省滁州市“1·28”银行爆炸抢劫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潘志远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曹春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何叶、糜勇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4月起,被告人潘志远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何叶、糜勇多次从江苏来到滁州市,以选择银行为作案目标。被告人潘志远在选定滁州市工商银行琅琊支行南桥分理处后,为实施爆炸抢劫,叫被告人何叶、糜勇购买了300多只“八斤高升”大爆竹。被告人何、糜两人将爆竹的火药和引线收集后交给被告人潘志远,由其自制了爆炸装置,准备了铁锤、钢管、电动车、头盔、自制火药枪等作案工具。

今年1月21日,被告人潘志远约另一被告人曹春明来到滁州,俩人对作案现场周围环境和逃跑路线多次进行观察、熟悉,并约好作案时间。27日早晨,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携带作案工具,分别骑电动车来到南桥分理处伺机作案,因发现附近有人而未敢下手。1月28日早晨,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分别戴着头盔,骑着电动车,携带两只装有爆炸装置、铁锤和自制火药枪的编织袋再次来到事先采好点的作案现场附近伺机作案。7时50分许,当银行的运钞车送款刚刚离开,银行工作人员准备营业时,被告人潘志远拿出爆炸装置进入分理处大厅,将爆炸装置安放在柜台上,点燃引线迅速离开。爆炸后,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携带铁锤冲进大厅,潘志远从被炸开的柜台隔离玻璃处跨上柜台,将内有227210.90元的银行送款包抢走,俩人骑车逃离现场。爆炸同时还造成2名银行工作人员耳部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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