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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定义

2012-12-18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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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抢劫罪的定义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特征要想搞清怎样认定抢劫罪,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由此来看,这就是法律对抢劫罪所下的定义。目前在学界,对于抢劫罪的定义有多种表述:(1)抢劫罪

    抢劫罪的定义
    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特征

      要想搞清怎样认定抢劫罪,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由此来看,这就是法律对抢劫罪所下的定义。目前在学界,对于抢劫罪的定义有多种表述:(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4)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所以,笔者认为,关于抢劫罪的概念应当包括行为人的目的、方法、对象和强行劫取财物或被害人交出(即当场取到财物),也较为同意概念(4)的观点。

      由此,抢劫罪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和合理依据对他人财物进行占有和控制,从而达到使用或处分的目的。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重要特征。(2)行为人当场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抢劫。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3)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这里对取得财物有两点要求,一是财物能当场被行为人占有、携带、移离,二是客观上这种可能性能当场实现。(4)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是抢劫的手段行为,劫取财物是目的行为,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与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实现与结果。这决定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是双重客体中的主要客体,人身权利是非主要客体。

      二、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罪与非罪,应该看是否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在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中提过,此处不再赘述。只要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抢劫罪;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则非抢劫罪。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前者是第一层次的概念,后者是第二层次的概念。一般的,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具有刑罚应罚性。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13条,赋予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像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做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事拘留、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只是一个第二层次的概念。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3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分则里,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做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9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抢劫罪和其他几种罪的区别

      (一)与抢夺罪的区别

      两罪的区别主要是:直接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民财产权,同时也侵犯公民人身权。而抢夺罪只侵犯公民财产权;犯罪主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而抢夺罪的主体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这是通说。

      笔者认为,具体来说,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压制,拿走其财物。如果是,则为抢劫罪;不是,则为抢夺罪。

      (二)与盗窃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盗窃罪是行为人秘密窃取财物,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抢劫罪是行为人公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二者是较易区分的。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并对其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这又该如何认定呢?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抢劫罪。这属于事后抢劫。

      (三)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行为人既杀了人,又取走了财物,这该如何认定呢?如果行为人为了抢劫财物,而将被害人杀害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并且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但是,如果在抢劫既遂后,为了杀人灭口或是泄愤报复起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这个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先杀害了被害人,在这之后,产生了取走其财物的念头,并实施了此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page]

        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区分、认定的。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说明:某日,张某、孙某、王某商量一同出去偷狗。孙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次日凌晨3时许,三人持枪出去找狗,未见到狗,便窜到东风镇内居民田某家偷鸡。张某、王某进院偷鸡,孙某持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两只鸡一只鹅时,被失主田家的人发现,房内亮了灯,张、王二人立即跑出院外,孙某见状,即向房门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田家房门的门框。失主田某及其弟闻声跑出房外,追赶被告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张某等三人逃离现场后,孙某发现猎枪的护木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三人在返回田家途中,王某害怕被抓,不敢继续前行。当张某持枪与孙某一起寻找护木时,在田家门前,被正欲抓捕他们的田家兄弟发现。田某一起身,张某立即向他开了一枪,子弹击中田某的下颌部,致其下颌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颈部动脉、静脉及周围组织严重破损,随即死亡。对于此案,笔者认为张某持枪杀人,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目的是阻止田家兄弟对其的抓捕,而不是为了抢走田家的财物。很显然,张某的这一枪是以打死田家兄弟从而摆脱抓捕为目的的,是为杀人而杀人,因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孙某在盗窃过程中开枪,虽然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但其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以夺走已偷出的两只鸡一只鹅,符合事后抢劫的构成条件,所以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王某积极参与盗窃活动,但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为三人共同参与盗窃活动,有共同的盗窃的故意。但由于所盗的两鸡一鹅,数额不够较大,情节显著轻微,所以三人的行为都不构成盗窃罪。

        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的认定是很复杂的。要在充分考虑各种要素的基础上,正确区分抢劫罪与盗窃、抢夺、故意伤害及故意杀人等罪。以上部分是笔者对抢劫罪的一些浅薄的认识和理解,代表了笔者在这个罪名上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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