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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持婴儿索要钱财该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2016-01-08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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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某当着店主的面控制人质,未将人质转移他处,其在控制人质后立即向唐某索要钱财,且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立即”的特征,因此,属于“人质型”抢劫,而并非绑架。

  案例:某日晚10时许,李某到某市一个体商店,以天冷想烘火为由请求进入店内,并得到店主杨某的允许。李某进入店内后,见婴儿床上卧有一婴儿,即用左手将婴儿抱起,用右手抽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横放于婴儿胸前,向店主的小叔子唐某索要钱财。唐某冲向李某,将刀打落在地,并与之搏斗。杨某趁势将婴儿抢回。李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公安干警及在场群众抓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山东苗律师认为,该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绑架则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人质后,勒令被绑架人亲属或者有密切关系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以巨额财物赎人,否则将加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抢劫罪中的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人质型”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1、抢劫是当着被害人的面控制人质,是公然进行的;绑架则一般是在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控制人质,被害人通常是在被索取财物后,才知道人质系被何人绑架。2、抢劫不转移人质,而绑架是将人质转移到其他地方,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3、抢劫不存在时间间隔,绑架则通常存在时间间隔。4、抢劫是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绑架则是向被害人指定付款期限,从而使被害人在时间上有缓冲的余地。

  综上,在本案中,李某当着店主的面控制人质,未将人质转移他处。控制人质后立即向唐某索要钱财,且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立即”的特征,属于“人质型”抢劫,而并非绑架。

  山东赵律师认为,即该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与绑架罪,在犯罪手段、主观目的、侵犯的客体方面都相近似,主要区别在于这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索取财物的对象、索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而绑架则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人质后,勒令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有密切关系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以巨额财物赎人,否则将加害被绑架人。抢劫罪中的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在本案中,李某当着店主的面控制人质,未将人质转移他处,其在控制人质后立即向唐某索要钱财,且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立即”的特征,因此,属于“人质型”抢劫,而并非绑架。

  山东徐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首先,从犯罪手段看,绑架往往有时间的先后,一般绑架行为在前,索要财物行为在后,两者之间的时间跨度可能因个案而不同,但时间差是客观存在的;抢劫则具有当场性和当时性,不论采取的是何种威胁或暴力手段。其次,从犯罪目的而言,抢劫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金钱和财物,但绑架除了索要金钱和财物外,也可能是通过人身威胁达到某种目的或提出某种要求。最后,从涉案人员来看,抢劫行为往往不涉及第三人,具有“即时性”,抢劫的对象可能是一个人、两个人或三个人不等,但受害人均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受同一行为胁迫,不牵涉第三方;但绑架恰恰相反,往往是挟持受害人、限制其人身自由后,通过联系受害人的近亲属等第三方人员,达到索要金钱或财物等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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