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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员工“挖人”KTV老板拳脚相向并抢劫该员工1万元

2015-09-21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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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认为,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当场对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行强制的方法,迫使他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济南一家KTV的老板李贵(化名)因怀疑自己将要辞职的女员工王静(化名)要挖走自己店里的服务员,遂找到朋友殴打王静并抢劫1万元。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件,被告人李贵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贵现年三十多岁,中专文化,在济南市市中区经营一家KTV。2013年7月的一天,李贵因为怀疑他店里的女员工王静从自己的店里“挖人”、“串班”,给自己的生意带来损失,感到十分生气,就与几个朋友一起将王静叫到KTV某一包间内和她谈话。包间内,李贵质问王静“挖人”、“串班”的事情,王静始终不承认,李贵便开始殴打王静,用手扇耳光,将王静的脸部打肿,后来又用拉直线的板子抽她的双腿。后来,李贵根据KTV行业所谓的“行规”计算出王静挖走两个服务员,她自己的串场行为并和客人吵架,应当罚款1万元,要求她赔偿自己1万元。王静怕再受到殴打,便给朋友打电话让送钱来,朋友将钱送到后,李贵向王静出具了一张匿名的收条,就让王静离开了。

  事后,王静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贵到案。后李贵因犯抢劫罪被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人李贵的辩护人认为,李贵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李贵殴打王静并不是向其索要财物,而是由于王静没有讲实话,双方是雇佣关系,李贵向王静出具的收到条足以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的行为不是抢劫。

  经过审理,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非法”,应根据财产罪保护的法益进行理解,只要行为人侵犯了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而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依据,就可以认定为非法。无论李贵认为KTV行为是否有对“挖人”、“串班”等行为 的行规,都不能够采取非法的手段殴打王静索要钱财,所以辩护人的此辩解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称收到条足以证明李贵不是抢劫,法院认为,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当场对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行强制的方法,迫使他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客观行为印证主观目的,被告人李贵当场殴打王静,进而索要钱款的事实,已经足以证明他的暴力行为已经将王静置于不能、不敢反抗的境地,其事后出具匿名的收条行为显然无法将犯罪的事实合法化,更与是否构成抢劫罪无关。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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