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因盗窃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抢劫案。
2014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携带螺丝刀、剪刀等作案工具骑着自行车窜至饶平县黄冈镇某村大书斋内2号门口,趁无人之机打开大门进入院内,就在其准备将被害人张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100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7元)盗走时,被刚好回家的张某发现,张某见状上前抓郑某,郑某为了抗拒抓捕,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面部、颈部及胸部等部位受伤。随后,郑某被赶到现场的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犯罪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郑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郑某实施抢劫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