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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抢劫团伙碰出抢劫罪

2015-08-0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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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与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在索取财物过程中均规定有威胁、恐吓等暴力行为,但两罪对于暴力程度的规定不相一致,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达到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近日,市中院对以梁某豪为首的陆川县平乐籍的“碰瓷”抢劫团伙案作出终审裁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豪、李某澄、梁某勇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4年1个月、2年9个月;并责令梁某豪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开着豪车在高速路上“碰瓷”

  现年44岁的梁某豪,曾因犯敲诈勒索罪入狱,27岁的李某澄因犯盗窃罪入狱,两人均是2012年4月刑满释放。

  在上高速路制造“碰瓷”前,梁某豪、李某澄等人事先进行密谋。2013年9月27日14时许,梁某豪驾驶一辆黑色雷克萨斯小轿车搭乘李某澄等人窜到广昆高速公路,寻找作案目标。

  当梁某豪等人行驶至离容县服务区约2公里路段时,见到阳先生驾驶外地车牌的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在前方行驶,李某澄用弹弓将榄子射向越野车的车身,制造两车刮擦的假象。随后,梁某豪驾车逼停该车。梁某豪、李某澄及同伙下车,由同伙走到越野车右侧用砂纸将该车车身擦出一道刷痕后,指责阳先生驾车碰烂了他们的雷克萨斯车后视镜。梁某豪、李某澄等人要阳先生给8000元修理费。遭拒后,梁某豪、李某澄等人便恐吓、威胁阳先生,称不给钱便进行殴打,阳先生被迫交了4600元现金给梁某豪。

  轻松得手了数千元后,梁某豪、李某澄等人胆子也大起来。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2月21日间,他们故伎重施,在广昆高速公路先后制造了7起“碰瓷”,7名车主被迫交出了身上的财物才得以脱身。

  除了在高速公路,在乡村公路梁某豪、李某澄也参与了一起抢劫:2013年12月9日梁某豪驾驶摩托车在陆川县平乐镇某村路段,与驾驶货车的李某某会车时,发生刮擦。梁某豪以被李某某撞伤及撞烂摩托车为由,对李某某进行殴打。随后,梁某豪打电话叫来李某澄。李某澄来到后,又对李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被殴打后打电话叫其朋友农某某到现场帮忙协调,农某某到现场后,也被梁某豪殴打。之后,梁某豪强迫李某某支付了1.1万元现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梁某豪、李某澄参与抢劫作案9次,劫取现金共2.98万元;梁某勇参与抢劫作案1次,劫取现金共2500元。

  北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梁某豪、李某澄、梁某勇均不服,以他们的行为属敲诈勒索不构成抢劫为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驳回梁某豪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为何判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与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在索取财物过程中均规定有威胁、恐吓等暴力行为,但两罪对于暴力程度的规定不相一致,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达到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虽然梁某豪、李某澄、梁某勇等人在广昆高速公路制造“碰瓷”后,只是使用语言威胁、恐吓事主,未直接使用殴打等暴力行为,但其有针对性地选择外地车辆,和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等特殊车辆、地点,在阻止被害人报警后,仅使用言词威胁的手段,即可致被害人在孤立无援、精神高度恐惧的情势下不得不当场交出财物,即梁某豪等人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是通过使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的手段而强行取得的,所以,法院依前述法律规定,认定梁某豪、李某澄、梁某勇等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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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诈骗抢劫
你好,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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