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钱财连续疯狂抢劫,被判刑。7月2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郭某、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退赔所抢盗的财物。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郭某与周某多次以租车为名将载客三轮车骗至偏僻地点并采取殴打、恐吓的方式,抢劫财物或是针对单身老人,采取殴打等方式实施抢劫。仅仅2015年1月份,郭某和周某就一起连续实施抢劫8次,大多是在傍晚时分开始行动,对象主要是载客三轮车。郭某和周某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案发后,经查实:被告人郭某抢劫作案11起,涉案价值10871元,盗窃作案2起,涉案价值为4742元;被告人周某抢劫作案10起,总价值4621元。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谢某(已判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郭某、周某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曾因其他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