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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偷鱼罪” 最后成了抢劫罪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7-11 12:36
导读: 天气暖了,不少人喜欢到河边垂钓,不过,不是什么地方都能垂钓的。

  最近常熟法院判处一起因“钓鱼”引发的抢劫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去年10月下旬某日晚上十点多,被告人王某无意中想起前两日陈某提起离他们住处不远的地方有一个鱼塘,那里面能钓上7、8斤的大鱼。王某马上联系陈某商量晚上钓鱼的事情,陈某与王某一拍即合,随即带上鱼竿和鱼食骑上电瓶车赶往鱼塘。趁着月黑风高,两人先后下了杆,水里面的鱼还没有被鱼食诱惑,却引来了鱼塘的主人,一对老人夫妇。

  因为王某离他们过来的路近一点,被赶来的老头逮个正着,装渔具的包也被扔进了鱼塘。看到有人偷钓鱼,老人一边说一边去池塘边拿王某的鱼竿,并称要报警。而老太这时看着王某的电瓶车,摆出了不给个交代不让走的架势。陈某见老两口来势汹汹,连鱼竿都没有拿就偷偷跑了。

  老人想着前两天也有人来偷鱼,每次都是隐忍,这次他们决定不再放过,要给逮住的王某一点教训,他把王某的鱼竿踢到了河里。事态在进一步升级,两人吵得更凶了。仓皇逃离现场的陈某听到了他们的吵架声,返回了事发现场,二话没说从王某身后跃起一拳打中了老头的左眼。现场的怒火被彻底点燃了,老头和陈某扭打在一起滚到了稻田里,王某见状上去踹了老头的背部。随后,陈某趁机爬起来跑了,王某也开始跑,却被老头死死抱住了左脚,此时的王某只想着怎么逃脱,踹了老头身上一脚,老头因疼痛无奈松手。王某在逃离现场时,又将老太推倒在地。事后经鉴定,两位老人均构成轻微伤。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王某开始是盗窃鱼,在被发现之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且致被害人受伤,转化为抢劫罪。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陈某赔偿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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