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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飞车抢劫被判重刑

2015-04-29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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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趁人不备,4天内连续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分工明确、作用相当,无主从之别。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对二被告两罪并罚。

  两男子流窜至安徽枞阳县、庐江县一带,4日内驾驶摩托车抢劫、抢夺他人金项链,先后作案5起。2014年7月,被巢湖、枞阳警方联手抓获。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抢劫、抢夺金项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林、孙某周犯抢劫罪、抢夺罪,两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孙某林、孙某周两男子均是河南省兰考县人。2005年2月,孙某林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0年8月11日刑满释放。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的孙某林,仍不思悔改,去谋求一个合法正当的职业,再度选择以抢劫、抢夺他人财物这条不规路为致富捷径。并伙同孙某周于2014年7月14日、15日、16日、17日分别在枞阳、庐江多个乡镇飞车抢劫、抢夺女性金项链3起和2起。经鉴定,抢劫、抢夺的黄金项链共计86.73克,价值21840元。于2014年7月18日在巢湖被警方抓获,次日被枞阳警方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后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枞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林、孙某周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趁人不备,4天内连续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分工明确、作用相当,无主从之别。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对二被告两罪并罚。被告孙某林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限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二被告如实供述抢夺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对其抢夺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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