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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男性”的刑事责任问题

2012-12-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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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某,北京某公司一保安,于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在报案宿舍内将18岁的男同事李某“强奸”,在“强奸”过程中导致李某轻伤。后李某报案,张某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故
张某,北京某公司一保安,于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在报案宿舍内将18岁的男同事李某“强奸”,在“强奸”过程中导致李某轻伤。后李某报案,张某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让人致人轻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积极补偿李某并取得了李某谅解,法院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
虽然张某被判的不是强奸罪而是故意伤害罪,但是这是我国国内首次对“强奸男性”案件的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意义重大。
本案的法律启示:
1,“强奸男性”不够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强奸罪受害人只能是妇女,并不包括男性,如果强奸男性是不能以强奸罪定罪的。倘若在“强奸男性”的过程中致人轻伤以上则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若在为了强奸男性而对他人进行了非法拘禁的则会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虽然对“强奸男性”案件追究了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上的进步,但是这还远远不够。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解放。同性恋越来越多,相应的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很具代表性的就是“强奸男性”,而强奸男性是不能以强奸罪定罪的,这样就容易使犯罪人逃避法律责任,所以我国对“强奸男性”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已经显得尤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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