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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特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2021-05-11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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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到村干部,大到国家主席,都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的,这样比较公平、公正、大家也都能接受,但是有些人可能出于某种目的就破坏选举,其实这是犯罪的,那么破坏选举特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  一、破坏选举特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二)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四)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破坏选举特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破坏选举罪

  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以暴力妨害,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漏登选民名单。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二)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三)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四)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五)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三、破坏选举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采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暴力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身体上的强制。威胁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精神胁迫。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破坏选举特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如果我们自己对选举的制度、人选等方面有不满意的话可以及时提出来,相信还是可以再商量的,但是千万不能用这种极端的方式,这是解决不了什么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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