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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一方反悔致对方死亡应如何定性

2012-12-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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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李某与离异妇女高某长期非法同居。去年12月12日,李某与高某为琐事发生争执,冲动之余相约一起投河自

  案情:李某与离异妇女高某长期非法同居。去年12月12日,李某与高某为琐事发生争执,冲动之余相约一起投河自尽。当天中午12时许,李某与高某不顾邻居劝阻,手挽手同时跳入村前的小河中。入水后,不会游泳的高某紧拉住李某不放,两人顺水漂往河中心。生死关头,李某突然反悔不想自杀。为摆脱高某的牵扯,李某数次推搡高某的身体,将高某的头部摁入水中而自己始终浮在水面,致高某当场溺水死亡。后李某被闻讯赶到的群众及时救起而得以生还。

  分歧意见: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与高某的行为属共谋自杀,两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李某与高某相约投河自杀,落水后心生悔意,为自保多次将高某摁于水下,致高某溺水死亡。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所谓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对于相约自杀的行为,在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其中有的自杀身死,有的自杀未死或未自杀,则不能一概而论,应针对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相约自杀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相约自杀中一方受托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这种案件实质上符合受嘱托杀人行为的性质。尽管我国刑法对受嘱托杀人的行为无明确规定,但按照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因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认识和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行为。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到这种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普通杀人案件小得多,因而在处罚上应予酌情从宽掌握,一般可在故意杀人罪法条“情节较轻”的档次处理。

  (2)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但这种情况与只是教唆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的情况有所不同。

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他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而提供条件的一方自杀未逞,对提供条件的一方应按帮助自杀处理,但可以比一般帮助自杀者处罚更宽一些,一般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

(3)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当然,未逞一方如有教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则应另当别论。

(4)此外,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发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施自杀的一方如果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亦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就本案来说,李某与高某开始的确属于相约自杀,双方有自杀的共同故意。但在自杀过程中,李某却反悔不想自杀,其不仅没有对高某履行救助义务,反而为自保致高某死亡,从而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对于本案的定性,笔者认为必须针对李某在相约自杀过程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前后变化加以科学的分析,才能符合犯罪定性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原则。

首先,李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纵观本案,李某经历了从求死到求生乃至牺牲高某以自保的思想变化。诚然,李某与高某开始因冲动而相约一起投河自尽,也共同实施了投河的行为。但在生死攸关的紧急时刻,李某畏缩了,又产生了强烈的求生愿望。因此,当不会游泳的高某牵扯住李某不放时,李某作出了牺牲高某保全自己的选择。显而易见,李某对这种选择必然导致高某的死亡是知道的。正是在这种牺牲他人保全自己的动机驱使下,李某实施了推搡高某,并将高某的头部摁入水中的行为。

其次,李某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相约自尽的李某和高某手牵手跳入河中后,不会游泳的高某出于本能紧抓住李某不放。而此时,李某已放弃自杀的念头,不顾一切地想挽救自己的生命。李某十分清楚,不设法摆脱高某的牵扯,只能是死路一条,这也是他的行为由相约自杀演变为故意杀人的关键所在。因此,为了保全自己,李某数次推搡高某的身体,将高某的头部摁入水中而自己借力始终浮于水面,最终导致高某溺水死亡。客观地说,没有李某的推、摁等行为,高某生还的希望也不大。但李某的上述行为,却直接加速并最终导致了高某的死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相约投河自杀的过程中,李某反悔不想自杀,为自保将他人摁入水中导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此案发生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传奇

  盯准落马官员的人

  直到春节前夕,天津纪委的一位退休老干部找上门,激动地握着他的手叫“王老师”,王荣利才意识到,自己终于成名了。

  从去年年初开始,关于一份《中国反腐败报告》的报道频繁见诸报端,作者王荣利也被网民称赞为“民间反腐败第一律师”。

  然而,成名却并未改变他的生活,他“蜗居”在北京的一栋老楼里,厕所灯的拉绳常常失灵,每月的租金让他的负债不断攀升。

  其实,他的窘迫,从《报告》的外貌就可见一斑。这个统计分析了500余个腐败案例、被众多媒体转载的热门《报告》,不过是一沓子厚厚的A4纸,连封面都不例外,只能靠着两颗歪歪斜斜的订书钉保持着“书”的姿态。

  但它却永远不能变成一本书,早在2005年,就有多家出版社的工作人员告诉王荣利,“题材太敏感,没人敢接。”

  但之后的4年,王荣利还是像“着了魔”一样地收集和分析案例:满屏幕的腐败案例需要剪切分类,他每天点鼠标点的“手会僵住”;对犯罪年龄进行分析,不懂统计学的王荣利只会用加法和除法,靠在桌上画正字完成计算。 [page]

  可这个盯准落马官员,俨然是反腐正义化身的陕西汉子,最初的动机,只是“为了出名,赚钱。”

  1988年大学毕业时,他一心想“闯特区”,为了调动方便,还果断地放弃了分配到法院的编制,但他后来才知道,“送老师一条‘盒子枪’烟”,就能直接拿到“分配到深圳特区的名额”。

  2003年,做了10年企业法律顾问的王荣利决定重回律师序列,他将目标锁定在了“贪腐”官员上,因为“替他们打官司,油水很大。”

  于是,为政府官员做一次“腐败案例展示”成了王荣利搞反腐研究的原动力,但很快,就有人提醒他,“你一个民间律师,不会允许你做这个东西。”

  成名幻想渐渐破灭,但反腐研究却停不下来了。

  临死跪地痛哭的成克杰,把扑克牌翻来翻去算生死的李真,气死老丈人的胡长清……这些落马高官的故事改变了他。

  他想:如果能把这些汇总起来,做成一份《报告》,远比自上而下的廉政教育更能打动那些铤而走险的官员。

  随后的日子,曾一心致富的王荣利开始脱富致贫了,同所的年轻律师忙碌一年能净挣20万元,他每年用在办案上的时间却不到一个月,挣的钱还不够缴纳事务所的办公费用。10年前,朋友出去吃饭都是他埋单,现在出去吃饭,“能不掏钱绝对不掏钱”。

  2009年,50万字的《报告》终于完成,王荣利也背上了10万元的债务,这其中还包括几千块钱的快递费用——他将初稿分别寄给了中央党校、国务院政策研究室等60多个部门。

  可除了新华社总编辑何平给他回信“希望继续努力”之外,寄出的《报告》几乎都石沉大海。

  但就是这唯一一封回信让王荣利真的鼓起了“继续努力”的勇气。

  2009年5月,“抠门”的王荣利自费从深圳来到北京,一边靠为法制类杂志撰稿度日,一边积极地联系几所法学院的教授,他要亲手将这份《报告》交给专家,他说:“它是有价值的。”

  王荣利当年的大学同窗,现在已多是“正处”,从前他希望他们“升官发财”,现在看多了落马的人,他开始担心他们“有一天会摔下来”。

  和官运亨通的同学们相比,连续好几个春节,44岁的王荣利都没有往西安的老家“带过一分钱了”,置套新房的允诺也早变成了空头支票,小女儿总是把他往门外推,“爸爸骗人,爸爸不好”。

  如今,这个自称“对得起社会,对不起家人”的王荣利已经放下了《报告》的修改工作,准备先去找一家愿意收留他的律师事务所上班。他希望这本《报告》能成为他找工作的敲门砖。

  王荣利很喜欢《报告》的封面,每次看完,都“睡得特别踏实”。

  封面上的图片是他亲手制作的——一副手铐,铐链的一端是钢圈,另一端则是一枚唐朝的开元通宝铜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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