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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疏导挥刀夺命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引争议

2012-12-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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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林某驾车经过施工路段时,与疏导交通的民工发生争执,双方互殴后,林某取刀猛刺对方数刀,致该民工失血性休克死亡。昨天,市一中院审理此案,控方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辩方认为林某只构成故意伤害罪。昨天上午,市检一分院在市一中院指控称:2003年10月17

林某驾车经过施工路段时,与疏导交通的民工发生争执,双方互殴后,林某取刀猛刺对方数刀,致该民工失血性休克死亡。昨天,市一中院审理此案,控方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辩方认为林某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昨天上午,市检一分院在市一中院指控称:2003年10月17日凌晨2时,林某驾车经过海淀区一条辅路施工路段时,与负责疏导交通的民工小李发生争执,并形成互殴,林某返回车内取出尖刀猛刺李的胸部、臂部数刀,造成小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林某作案后逃至朋友杨某家中。杨某明知林某持刀行凶的犯罪事实,但仍为其提供住处,帮助其逃匿。因此,检察院认为,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而窝藏林某的杨某则构成窝藏罪。

林某的辩护人认为,林某是在被害民工敲击车窗玻璃后下车的,因为林某喝了酒,他不能正常控制自己的行为,双方由争执发展成打斗后,林某取刀自卫、吓唬对方,由于行为失控,扎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林某有故意杀死对方的目的。因此,林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故意伤害罪,而非检方指控的故意杀人罪。

检方当即反驳,辩方的理由不能成立,如果为了自卫或者吓唬对方,他不至于连刺对方数刀,尤其多刀刺中对方心脏部位,这是造成该民工死亡的主要原因,他的行为已经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杨某被指控犯有窝藏罪,杨某及其辩护人没作太多辩解。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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