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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妻吵架摔女儿致昏迷 涉故意杀人被批捕

2015-12-04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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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榆阳区人民检查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

  榆林一男子因与妻子吵架,就将自己半岁的女儿狠狠摔在地上,并在其身上又踢了一脚,导致孩子头部多处受伤,­骨骨折昏迷不醒,随后孩子母亲报了警。近日,经当地检察院审查决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这名男子批准逮捕。

  据了解,22岁的嫌疑人李某是榆林市榆阳区人,去年与妻子结婚却一直感情不和,今年4月生下女儿。事发当天,夫妻俩来到妻子娘家又起争执。情绪失控的李某,在一怒之下做出了惊人举动。

  榆林市公安榆阳分局刑警大队教导员苏平:“李某(嫌疑人)一怒之下将自己出生半年的亲生女儿重重摔在地上,并将其身上踢了一脚,导致女儿昏迷不醒,作案后犯罪嫌疑人李某驾车逃离现场,民警随即展开调查追捕布控。”

  孩子受伤后,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头部多处受伤,­骨骨折。万幸的是,经过治疗孩子已经痊愈。近日,经榆阳区人民检查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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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杀人犯拿尖刀在合肥瑶海区杀害女子后逃跑至今,请问可以构成死罪吗?而且是到女子住处杀人的
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于前者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判处死刑。对于后者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是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无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罚。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审判中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坚持统一的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把每一起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办成铁案。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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