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因驾车不慎造成车辆落水妻子溺死的张某,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5 年10月21日18时20分许,张某驾驶苏F/ZP781号二轮摩托车,后座载其儿子小张、妻子施某,沿志良镇步东村一组埭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王鲍镇黄英村二十组石砣港河桥路段时,因张某操作不当车辆驶入河中,致施某溺水,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在夜间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二轮摩托车,在行经桥梁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事故而没有预见,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