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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20:18
导读: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司法解释:案例:私接电线酿祸端致死一人被判刑【河南法院网2004年2月2日】日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私接电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案例:
   
  私接电线酿祸端 致死一人被判刑
  【河南法院网2004年2月2日】日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私接电线致人触电死亡的农民郭贵有、杜林波分别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郭贵有、杜林波均为卢氏县磨口乡久富村农民。2003年9月份,久富村在电网线路整修时,郭贵有、杜林波等六户照明用电暂被停用。为了用电,郭、杜二人未向电管部门申请批准,私下于2003年9月9日从同组居民李欣家的电表箱外接一根照明用电线至二人家中,全长200余米,途经该组村民徐树良院子边沿处有一电线头接口,接口处外包皮剥落,导线裸露,郭贵有、杜林波用一截木根将裸露处的两股导线顶开。2003年9月13日下午2时许,同村居民郭长军5岁的儿子郭润超在此玩耍时,左手触摸到电线的裸露处,被电击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协商,郭贵有、杜林波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3000元。
  卢氏县人民法院队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贵有、杜林波违犯国家电力管理法规,私拉乱接电线,导线裸露,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卢氏县法院 赵富林陈庆军)

超载混装致人死伤 被告人判徒刑应得
  【河南法院网2004年1月1日】12月31日,河南省卢氏县法院宣判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因车辆超载压塌路基造成翻车事故致人五死四伤的被告人田程伟,被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现年39岁的田程伟系卢氏县双槐树乡个体司机。2003年9月10日,五里川镇农民张三军、张清涛租用田程伟驾驶的豫m51409号东风自卸车到该县官坡镇装运辉锑矿石,在返回途中行至七里沟老院组路段,因连降大雨,路面松软,加之该车严重超载(核载4.5吨,实载12吨)将路基压塌,车四轮朝天翻入河中将乘坐在车厢中的九名装矿工人全部压在里面,因机械性窒息造成五死四伤特大事故。案发后,田程伟积极组织周围群众抢救伤员,并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主动投案自首,减少了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程伟作为驾驶员,违犯交通规则,严重超载、客货混装,致使车辆翻入沟中,乘车人员五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田程伟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能积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卢氏县法院 赵富林 李 华)[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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