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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林拐卖妇女案

2012-12-1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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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世林,男B3岁,农民。1990年9月4日,因涉嫌拐卖人口罪,被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1999年6月30日被逮捕。1999年8月23日;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世林犯拐卖妇女罪,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世林辩称:因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世林,男B3岁,农民。1990年9月4日,因涉嫌拐卖人口罪,被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1999年6月30日被逮捕。

  1999年8月23日;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世林犯拐卖妇女罪,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世林辩称:因受害人不是妇女,自己的行为构成的是拐卖人口罪,而不是拐卖妇女罪。

  被告人张世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世林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理由是:被告人张世林拐卖的是两性人,不是妇女,也就不是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对象,且张世林及其同案犯竹子刚事前并不知道王某是两性人,其行为也不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被告人张世林虽然实施了拐骗行为,但到后来,受害人王某己转化为自愿行为,犯罪的客观要求不完备。

  芦山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世林伙同芦山县仁加乡村民竹子刚(已判刑),以外出旅游为名,邀约被告人张世林的女友李某,并通过李某邀约芦山县双石镇西川四组“女青年”壬某一同外出。四人从芦山县出发,乘汽车、火车到达安徽省利辛县后,张世林、竹子刚对王某谎称外出的钱已用完,叫王某到竹子刚一朋友家暂住几天,他们去其他地方找到钱后再来接壬某,并由竹子刚通过其姐夫张登贤(安徽省利辛县人)介绍,将王某卖与利辛县赵桥乡谭阁村村民谭某为妻,获赃款1900元,除去路费,张世林分得赃款380元。谭某将王某带回家,当晚同居时发现王某有生理缺陷,遂将王某退回竹子刚姐夫家,后壬某被送回芦山县。

  经芦山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王某系“以男性为主之两性人”。

  芦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世林无视国法,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士某卖与他人为妻,张世林的行为己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虽事后经检查王某系两性人,但被告人拐卖时并不知情,仍视作妇女拐卖,属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本案申并不影响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于1999年10月28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世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张世林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拐卖以男性为主的两性人的行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

  2,《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施行之前,拐卖妇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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