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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真的有效吗?

2015-06-1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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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贩卖儿童一律死刑”真的有效吗?

  贩卖儿童

  没错,就是这个图了,今天朋友圈突然就进入刷屏模式,其实在我的《网络营销》课上,这应该算非常成功的病毒式传播案例了,但今天不讲课。

  几个月前看了电影《亲爱的》,黄渤扮演的父亲在找到神情迷糊的儿子撕扯难受的痛哭至今还记忆尤新。前些天又看《失孤》,十几年光阴过去,孩子你又在何方,其中滋味必然也是酸楚不堪的。电影院里很多人都哭了,亲情是基本的人性,所以骂骂人贩子怎么不去死没什么不对。再说一句,人贩子可恨至极。

  拐卖儿童,是犯罪,毋庸置疑。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根据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是5年,如果有加重情节,可判10年以上至无期。关于加重情节,刑法中给出了8种情形,比如拐卖三人以上、有奸淫行为、使用暴力手段等。这8种情形基本上涵盖了在拐卖行为中出现的所有恶劣情况。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

  等等,没说不判死刑啊,而且从历来司法系统对拐卖儿童罪的实际量刑来看,没有特殊的立功表现,判刑结果都是往上加的。不过话虽如此,“不杀不足以平民恨”,对大多数愤怒的人来说解恨比较实际一点儿,“该付出代价的理应付出代价”,支持处以死刑的人大多都是父母,这种情绪完全可以理解也应该包容。

  好了,假设“一旦贩卖儿童,立即死刑”的诉求成立,已经参与过拐卖儿童犯罪链条上的人未来就已经注定了,很让人担忧的另一个事物的侧面出现了。这种面临死刑极端困境下人的行为是有很大不确定性,想想也是没有比一旦犯罪就面临死刑更糟糕的人生了。对于大量还在寻找被拐卖儿童的父母们来说,潜在的线索人可能也会因为这样的极端情绪拒绝配合,我们将失去那唯一的线索。

  对于人贩子而言,最理想的结果是“钱货两清”,最不理想的结果是,在犯罪过程中被发现。如果一旦涉案就可能面临死刑,在面对暴露危机时,其铤而走险杀掉被拐者的概率一定会增大。这就是为什么贩毒者,往往要装备武装、暴力抗法的原因。

  2013年3月4日上午7时许,一周姓男子将停放在长春市一家超市门前的一辆吉普车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名婴儿,车辆行驶到公主岭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

  一般情况下,我们是说如果用理智去判断,犯罪人偷车偷了一个小孩。他面临的有三条路:

  1、立即把小孩送到公安,自首承认盗窃罪,量刑较轻;

  2、为了逃避盗窃罪的惩罚,冒着可能出现各种意外的风险继续带着上路,抓获以后两罪并罚;

  3、避免伤及小孩的生命尽早把小孩放到某处,但留下线索摆脱故意拐卖儿童的,继续逃避盗窃罪。

  但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居然掐死小孩,把盗窃罪和拐卖儿童罪升级到了故意杀人罪,恐怕与他个人因素关系颇大,所以对待这种已经犯罪的情况,恐怕不应该用正常的未犯罪公民的角度去考虑。那么,我们希望救下婴儿,绝对不会也不能只把希望寄托在犯罪人的人性上。这都还不是一个职业人贩子,一个兼职的就能出现这样极端复杂的行为,思极恐深。

  身边一些学过刑法的人,不怎么相信刑罚的威慑作用,也不怎么相信严刑峻法能减少犯罪。虽然说也有部分人说,人贩子会因为死刑短期改行做危险更小的或者收益更大的,例如抢银行、毒品生意,客观上确实会减少人口拐卖的发生频率,但是罪恶是不会消失的。市场的链条不被打破,只要需求还在,罪恶还会发生,甚至因为市场出现了更大的稀缺性,犯罪更加专业化,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具增加。

  我们看到的犯罪是一棵树,枝干招摇,但从罪恶的土壤中生长出来,光是修剪,打药,砍掉枝干是不会死去的,下面的根系发达,自有它应对严酷外界环境(死刑)的法子,来年春天它又长出来。

 树 

  今天篇幅有限,简单提一下拐卖人口的产业链条:

  1、人口贩卖市场的基本需求:对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需求。

  在贫穷落后、信息闭塞、没有良好的养老福利等等条件下,这样的需求会强烈到敢于突破法律的底线去向拐卖儿童的市场释放利好信号。加上这些地区的普法工作滞后,法律意识淡薄,这些人群往往还是另外一种社会弱势群体,在拐卖儿童案件实际的惩罚是轻微甚至同样划入到“受害者”的行列予以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6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个让被拐卖家属在情理上非常无奈甚至愤怒的法条,但从保护被拐儿童安全的角度来说,立法也是有些考虑的,毕竟孩子要被迫和他们一起生活直到被找到。骤然拉高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人的刑罚,真的会加剧解救被害人的难度,之前看的数据是儿童遭拐卖后被解救的机率很可能只有5%左右,已经够惨了,再增加刑罚还能找到吗?

  但是,从犯罪成本上来说,也太低了,对,我也想骂娘,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啊!与其在犯罪真正发生,犯罪网络铺天盖地的世界里嘶吼处死人贩子,到底有没有人关注这里的矛盾呢?或许更多人关注,就有真有智者能想出对策来平衡这些矛盾了。

  2、扩大人口贩卖市场需求的因素:

  医疗保险、养老安置的工作滞后、地方部门的监控滞后,balabala......

  反正说到这个就是很多人的着火点:骂政府、骂体制......

  好吧,这里能做的也有限,但是大家好歹关注一下啊,那些偏远地区膝下无子女抚养的人群,是不是要多关心关心,在他们的其中一些人选择讨钱透过一个黑色的市场伸向我们的孩子之前?

  3、市场从业者:人贩子、为人贩子提供支持的其他人员

  说到这儿牙根也要狠狠一下,这些真的是犯罪集团了。法律量刑对于这些人的折中考虑主要还是从保护已受害儿童的角度,还有就是一些具体犯罪轻重的分别量刑。但总体来说,对携带儿童的社会流动人员的管理虽然有些进步,但还是不够的,比如很多次我带着家里小孩乘坐公共交通,大人检查了证件,小孩还是有很多方式可以糊弄过去的,或者干脆就是安检人员的敷衍了事。哎,不知道为什么没人来咆哮这些漏洞百出流程?

  4、市场的实际“货物”:孩子

  但对还是家庭完满,为这样的不幸振臂高呼时,我们可以再想具体一些,做得具体一些。比如记录孩子的DNA样本、给孩子带儿童手机或者定位装置、教会孩子如何安全的求救或者保护自己、教给孩子家的位置(地名、特征)......最后,愿那些教育是你和孩子美好的回忆,没有别的备用用途。

  孩子可以简单容易的看世界,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如此简单用死刑来寄托我们的爱,那样简单的支撑,太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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