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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情节”的认定

2012-12-1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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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住宅是指公民居

  住宅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宅院,也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船只,包括办公楼房,也是某些公民进行工作、学习的重要场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影响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因而我国刑法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虽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状表述没有犯罪情节方面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就一定构成本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在实践中,对某一具体的非法侵入行为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还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而难以把握。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只有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对该罪的犯罪情节做了如下规定: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而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本罪的犯罪情节采用有限列举的方式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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