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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要欠款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2016-02-17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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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为了向欠款人王某某要回被骗的欠款,被告人刘某东叫上儿子刘某清、朋友张某某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某从昌平区拉回平谷,为让他还钱,将被害人拘禁于平谷不同等地,采取威胁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九十余小时。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7日22时许至11日16时期间,被告人刘某东伙同张某某、刘某清以索要欠款为由,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强行带至北京市平谷区“富乔”足疗店、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定幅黄庄村某租房处、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望马台村、南山村杜某某家中,非法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长达九十余小时。被告人刘某东、张某某于2010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清于2010年3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东、张某某、刘某清无视国法,以索要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追求其刑事责任。但考虑被告人刘某东、张某某、刘某清自愿认罪,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故对被告人刘某东、张某某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清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又有自首情节,故对刘某清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刘某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为索要被害人王某某欠自己的钱财,不顾他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某达90余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适用上述法条中的第一、三款予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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