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05年10月28日,警方接到群众举报一举端掉了龙津中路一个淫窝。在被警方抓获的女子中,有一女子一直痛哭流涕大呼冤枉。经调查,她是服务员中惟一一名不卖淫的女子,名叫小夏。
据小夏交代,她是河南遂平县人,今年28岁。2005年她来到广州打工,一直找不到工作,终于熬到9月份,在龙苑茶庄找到一份工作。茶庄的老板娘交代小夏,她的工作就是分配房间钥匙、发放避孕套、收钱等,一个月工资600元。小夏奇怪地询问老板娘做这些干什么?老板娘说你别管这么多,只管做事就行了。
半月后,知道这里卖淫的真相后,小夏立即找到老板娘说要辞工。老板娘连哄带吓地对她说:“你现在都做了半个月,已经脱不了身。而且你只是个小员工,出了事也找不到你的头上。你现在走,工作不到1个月,你一分钱都拿不到。”为了让自己半个月的劳动不付诸东流,小夏留了下来,她暗暗下了决心,干完一个月拿到工资就走!谁知道工资没拿到,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茶庄的老板和老板娘当时不在茶庄,出事后就闻讯逃跑了。
近日,荔湾区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小夏有期徒刑1年。
大众评说:
我认为此判决结果值得探讨。首先,关于定罪的问题。1997年刑法在358条第三款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所谓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本案中的小夏除了管房间钥匙、发放避孕套之外,还收过嫖资,似乎可以被看成是管账人。但是仅仅收了不到半个月,而且是“误入”。知道真相后,想辞职但是被老板娘“连哄带吓”,主观上没有协助的故意,和那些积极主动参与协助卖淫活动的怎能混为一谈?我认为一个清醒理性的法官完全可以根据刑法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判决打工妹小夏无罪。
其次,关于量刑的问题。对于一个误入淫窟仅仅半个月的打工妹,为什么不可以适用缓刑?刑法规定了缓刑制度,不适用于像小夏这样不慎失足的弱势群体,适用哪些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