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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是法律的软肋

2012-12-2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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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陕西4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一事报道后,引发全社会愤慨。公职人员不是不懂法,是明知故犯,这样的罪行让天下人共谴。然而,让人纠结的是,此案的已经以嫖宿幼女罪定性调查,又是嫖宿幼女罪,每每听见未成年...

  陕西4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一事报道后,引发全社会愤慨。公职人员不是不懂法,是明知故犯,这样的罪行让天下人共谴。然而,让人纠结的是,此案的已经以“嫖宿幼女罪”定性调查,又是“嫖宿幼女罪”,每每听见未成年少女惨遭蹂躏,犯罪分子却被以“嫖宿幼女罪”定罪,我们实在是纠结不已。

  好一个“嫖宿幼女罪”!笔者不是法律专业学识,但也百度一二,今天我们就说道说道这个让人心如刀绞的“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这是最简单的解释,我想我们不需要在往下深层次了解。单单这一句解释,足以让我们今天有在这里大声疾呼,必须废除这条间接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罪行制裁缓冲空间的可笑可悲的法律条款。“嫖宿幼女罪”当立即废止,这是当前幼女被侵害案件持续上升的客观必然需要,也更是大众要求严惩侵害幼女犯罪的迫切呼声。

  说起来,这条罪行的定性本身就与法律的本真有违背之处。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言,无论是在思想意识上,还是在生理发育上都不具备自我防护的能力。正常情况下,这些天真烂漫的小女孩还是我们眼中的花朵,但是究竟怎么呵护我们这些花朵,如何让我们的孩子避免来自社会上物欲横流丑恶毒物的侵害,当道德一再缺失的时候,法律必须担当起高压底线的责任。今天来看,接二连三的幼女被害案已经说明一个痛彻心扉的现实问题,保护少女免遭侵害法律必须给力了,无辜少女惨遭金钱和权利蹂躏,成为不法分子泄欲的工具,我们再次呼唤法律警钟能适时敲响,换回社会的道德回归。

  “嫖宿幼女罪”是法律的软肋,与其说这条罪状是给犯罪分子开了个缓冲的后门,倒不如说这条罪状成为一些公权者借机减轻罪责的逃脱通道,更直白了说这条罪责的存在甚至某种程度上造成了部分司法机关在定性此类案件中的间接“包庇”行为的存在。这话不是没根据的乱说,任何一个地方发生这样恶劣的罪行,都不愿意在让这种恶劣成为地方上的阴暗影响。于是乎,这个“嫖宿幼女罪”也就每每的被抬上法律天平,这这种看起来公正的判决,本身就有失法律的公允。在法律的天平上,一方是金钱与权利的施暴者,一方是尚未成年不具备任何抗争能力的幼女,这样的判决公正的让人心痛。

  必须取消这条罪责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这条罪责的存在涉嫌有辱未成年人,“嫖宿”二字究竟怎么理解暂且不需要司法解释来说明,单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心理侵害。对于心理与发育都不成熟的幼女,我们眼中的花朵,把“嫖宿”的屎盆子扣给他们,实在让人不能接受。如若不然,我们可以询问一下这个年龄段的女孩,谁懂“嫖宿”是什么意思!原本用在卖淫嫖娼上的字眼,却拿来给未成年少女被害案定性罪责,这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在人格和心理上就存在的侮辱。

  社会道德滑坡背后,法律倘若不承担起自己最后底线的责任,恐怕各种丑恶和罪恶就要疯狂肆虐。少女被害案件接连发生,无论边远山区小镇,还是繁华大城市,罪恶的双手开始伸向我们的校园,而这些大多数被侵害的花朵本应该是天真无邪的孩子。当上海出现“援交少女”的时候,这样的心痛再也不能让我们漠视,当侵害少女的恶棍大多数是来自我们公职人员的权利施暴时,这种愤慨必须让我们采取措施来痛下狠心制裁这些衣冠禽兽。我们不得面对一个残酷的现实,金钱与欲望的魔抓已经把鲜艳的花朵当成了美餐,同样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个痛彻心扉的问题,保护未成年少女我们到底该如何下狠心、下力度给未成年人营造一种健康的成长环境。

  我们都有自己的孩子,当我们一次次见证了这种罪行的时候,我们不禁担心起孩子的未来。“嫖宿幼女罪”这条可笑可悲的法律条款就退出法律大纲吧,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可以给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开脱。对于侵害未成年幼女犯罪,没有嫖宿之说,只有强奸之罪!这是民声对法律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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