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陈培林、王尚江、高洪伟、钱希平等19人走私、运输、贩卖毒品一案作出宣判,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陈培林、王尚江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高洪伟、钱希平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杨慧等4人无期徒刑,判处郭坤、陈云强等9人有期徒刑10至15年。另有2人被判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6月份,高洪伟在云南省景洪市认识了老挝国籍人杨慧。通过杨慧的介绍,在勐腊县与陈培林(老挝国籍)认识。2005年3月,陈培林先后四次从老挝国携带毒品海洛因至勐腊县。通过杨慧联系,蒋得伟(在逃)、魏世文(在逃)与王尚江、高洪伟、钱希平等人在勐腊县向陈培林购得海洛因7公斤,分别由王、高、钱、李、魏等人运输到广东省,由曾佑平、彭强、郭坤等贩卖。
2005年4月初,杨慧电话联系高洪伟与陈培林交易毒品,公安机关于同月10日在景洪车站将杨慧抓获。2005年4月10日,陈培林和陈云强携带海洛因3.2公斤,从勐腊县磨憨口岸自老挝国再进入中国境内。陈云强送毒品前往勐腊县金桥大酒店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陈培林及其他毒贩先后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