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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法院规范化量刑开审贩卖毒品案

2012-12-18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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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10月28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试行规范化量刑程序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从而敲响该院刑事案件规范化量刑第一锤。合议庭在公诉人、被告人的积极配合下,在查明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被告人被告人何晓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相应的法

  中国法院网讯 10月28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试行规范化量刑程序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从而敲响该院刑事案件规范化量刑第一锤。

  合议庭在公诉人、被告人的积极配合下,在查明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被告人被告人何晓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了基准刑,再根据已查明的量刑法定、酌定情节进行调节,充分考虑公诉人当庭提出的量刑意见,依法当庭认定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并当庭对被告人宣判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55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的宣告刑。

  法庭查明,2009年6月5日、6月9 日、6月12日,被告人何晓琴均因接到潘某电话,得知潘的朋友要“货”,并由潘某直接与被告人联系供货。被告人何晓琴三次交给潘某5小包“冰毒”,从潘某手中共获毒资1100元。

  法庭在查明被告人何晓琴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后,还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等进行了庭上公开辩论。辩论之后,公诉人当庭提出了针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量刑意见。被告人对公诉人提出构成何罪、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该受怎样处罚的辩论意见,也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法庭根据法庭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考虑法庭上罪与非罪、法定刑幅度、量刑情节等方面的辩论意见,综合法定刑和规范化量刑基准刑的量刑因素,决定当庭宣判了“被告人何晓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的宣告刑。

  宣判后,审判长按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当庭释明了法庭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及本案决定宣告刑的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人明确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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