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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特征

2012-12-18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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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国(边)境管理涉及到一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国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主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际间的正常交往,历来重视对国(边)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和《中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国(边)境管理涉及到一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国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主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际间的正常交往,历来重视对国(边)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国(边)境均须持核发、有效的护照、签证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在我国设立的边境口岸经审验后才能出境。行为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这种国(边)境管理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策划、鼓动、串联、拉拢、欺骗他人,从而使其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活动出谋划策,安排偷渡的各项事务。所谓非法,是指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既可以是组织境内人员偷渡至境外,也可以是组织境外人员偷渡至境内。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组织者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国籍的人或无国籍的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边)境管理法规而故意实施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虽然行为人通常是为了营利,但刑法并没有将营利目的规定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故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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