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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解释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8-08-22 17:08
导读: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许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那么最新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最新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出入国境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境”,是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境的行为。其偷越国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偷越国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境的;

  3、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

  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的;

  5、在偷越国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走私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最新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解释

  二、最新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解释

  一些人由于没有护照或其他原因,会偷越国家的边境。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一旦做出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就会更加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那么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偷越,主要表现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走私犯偷越国(边)境的,按走私罪处理,不另认定为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以叛逃罪论处,也不另认定为本罪。根据刑法第3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并处罚金。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第七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不再适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最新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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