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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18-08-22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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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本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那么,如何理解两种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对于区分罪与非罪至关重要。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本罪与强迫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构成;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客体上都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们又有明显的不同:(1)客体不完全相同。非法组织卖血罪没有侵犯卖血者的人身权利,而强迫卖血罪则侵犯了卖血者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中的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的,而强迫卖血罪中的卖血者则是被迫的;本罪表现为组织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的行为。

  3、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血液方面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相似之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体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制品;后者的对象不仅包括血液,还包括血液制品。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将血液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破坏无偿献血制度,后罪表现为没有采供血液资格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而非法进行采供或制作、供应而破坏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3)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构成犯罪。

  (4)本罪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组织犯,后者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实行犯。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2、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3、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解答,此外,法律规定,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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