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杨某系重庆铜梁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没有医生资格的杨某与他人在敦煌市合伙经营一家诊所。2008年6月6日14时许,杨某在给前来就诊治疗前列腺疾病的李某看病,并为李某开具大剂量盐酸特拉锉口服液,致使李某服药后,出现走路晕倒、流口水、说话吐字不清等症状;后在医院检查为“脑梗塞”。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等级为七级,且与杨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案发后,杨某离开敦煌去向不明。2009年9月16日,杨某在铜梁县一租房内被办案民警抓获。该市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杨某在未取得医务从业人员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致人伤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医疗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公民身体健康,构成非法行医罪。进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应当从中吸取教训,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病人也应当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以确保自己的人身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