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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毁林犯罪立案标准

2021-05-02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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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毁坏林木是破坏我国环境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是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的,如果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就还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但是需要达到立案标准才行。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福建省毁林犯罪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福建省毁林犯罪立案标准

  业犯罪是破坏生态系统的典型犯罪,包括盗伐、滥发林木犯罪行为、破坏集体生产行为、放火、失火毁林行为等。就具体的立案标准而言,

  第一,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零点五立方米至二点五立方米,幼树二十五株至一百二十五侏。

  第二,滥伐林木罪。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二点五立方米至十立方米,幼树一百二十五株至五百株。

  第三,破坏集体生产罪。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第四,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当立案。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

 福建省毁林犯罪立案标准 

  二、补充侦查的种类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只要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福建省毁林犯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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