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连城县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去年12月12日,吴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人到连城县罗坊乡岗头村某山场采挖野生樟树两株,并将樟树移至公司花圃种植。经鉴定,吴某甲非法采挖的两株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随后,吴某甲主动到连城县公安局投案。
吴某甲虽对其采挖樟树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他采挖樟树只是移栽,不是采伐,不具有非法目的,且移栽的樟树也全部成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中的“采伐”,包含“采伐”、“采挖”、“采集”、“移植”等方式。移栽樟树属于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看其在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办理合法的批准手续。吴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樟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