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因非法捕捉国家级和四川省保护的鸟类,冯xx、刘xx被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于11月2 日作出一审判决,二人被认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5000元。据悉,这是成都市首例以非法狩猎罪判决的案件。
2006年4、5月份正是小鸟出生的季节,冯xx、刘xx认为此时上树抓鸟正是好时机,于是二人先后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和乡、成华区龙潭乡等地采用掏窝方法捕捉了幼鸟51 只,其中有11只为棕背伯劳亚(马伯儿);3只为白头鹎亚(白头倌儿、白头翁);4只为红尾水鸲雏鸟(石燕);另外33只为鹊鸲(四喜)。之后,二人再次抓鸟时被青白江区人和乡的护林员发现并带到了派出所。
经有关部门鉴定,除4只红尾水鸲为四川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余47只鸟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二人捕捉这些鸟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狩猎法规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判处罚金5000元。二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今后再也不抓鸟了,一定要好好保护它们。
谷萍青检记者曹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