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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弹弓打鸟,被判非法狩猎罪

2017-03-08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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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用弹弓打鸟也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看下文分析。

  一、案情

  弹弓打鸟被现在抓获,非法狩猎被判处罚金10000元。2月27日,淮南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张某犯非法狩猎罪罚金各10000元。

  2016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受邀在被告人张某家中吃饭,期间二人商量出去打麻雀回来烧着吃。当晚18时50分许,张某、王某带着弹弓、皮筋、弹珠、强光手电筒、塑料方便袋等工具,从淮南市谢家集区花溪商城出发,沿新社三村、谢一矿、谢三东村、白马商业街、唐山路步行街、矿山救护队家属区、新华医院的路线,23时40分许到达谢家集区政府家属区,二被告人采用一人先持强光手电在树上找鸟,发现鸟后用手电筒照着,另一人用弹弓打鸟的方式。次日凌晨,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民警接警赶至家集区政府家属区,将正在打鸟的二被告人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弹弓等作案工具及各类鸟雀共计49只,随即将二被告人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对非法捕获鸟雀的行为供认不讳。当日谢家集分局将该案移交淮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49只鸟中,其中有44只[树]麻雀、3只白头鹎、2只朱颈斑鸠,前述三种鸟类均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二、法院审理

  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共计49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处罚。张某、王某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且共同实施了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后果;张某、王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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