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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夫妻疑因举报偷挖河砂遭杀害,非法采砂是怎样定罪

2021-07-16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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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多年矛盾,被害人在现场举报犯罪嫌疑人偷挖河砂的行为,遭到杀害,顺便将赶到现场的妻子也一并杀害,除了杀人要承担刑事责任,非法采砂如何定罪?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汉中一夫妻疑因举报偷挖河砂遭杀害,非法采砂是怎样定罪的相关内容。

  一、汉中一夫妻疑因举报偷挖河砂遭杀害

  7月13日,杨鑫(化名)在网络发帖求助:10日一早,杨鑫父亲在举报黄某偷挖河砂后被黄某发现后,被黄某残忍杀害。听闻消息赶去河边的杨鑫母亲(聂某)也被黄某杀害。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死者亲属称,杨鑫目睹双亲惨状,情绪崩溃。村民称,挖砂在当地很常见,两家人都从事挖砂,有多年矛盾。目前,尚未查到黄某是否持有采砂许可。

  陕西汉中西乡县公安局7月11日发布通报称,2021年7月10日7时许,西乡县骆家坝镇钟家沟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村民杨某某、聂某某夫妇被害。犯罪嫌疑人黄某(男,38岁,西乡县骆家坝镇钟家沟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二、非法采砂是怎样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具备相关情形,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汉中一夫妻疑因举报偷挖河砂遭杀害,非法采砂是怎样定罪的相关内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采矿行业,否则涉嫌犯罪,其次杀害被举报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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