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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2012-12-1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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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寻衅滋事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骂、追拦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除了增加了一种行为方式恐吓,主要的修正体现在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加大了对首犯的

  寻衅滋事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 骂、追拦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 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除了增加了一种行为方式——恐吓,主要的修正体现在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加大了对首犯的惩处力度。该修正案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由于当前寻衅滋事犯罪呈高发态势,据初步统计,每年基层院寻衅滋事案件的比例都接近10%,而且寻衅滋事犯罪也是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主要形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安全,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刑法对寻衅滋事犯罪的纠集者规定了更高的刑罚幅度,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体现了“厉其首”的刑法精神。这里需要强调三点:

  一是必须是纠集者,即在共同犯罪中聚合、集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领导、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必须达到多次,即三次以上。这里的三次是指每次(组)都能单独构成寻衅滋事罪,否则不能适用提高的法定刑档次。

  三是如果行为人在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有一次或两次纠集他人实施四种情形的行为,与实施前合计达到了多次,也应当适用提高的法定刑档,因为修正案施行后,若行为人不予收敛,反而继续作恶,表明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其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总之,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即保留了最低刑“管制”,同时又对首要分子提高了法定刑,并规定可以并处罚金,充分体现了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种“宽”、“严”的结合,将使寻衅滋事的司法实践不断推向理性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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