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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之“持”与“械”辨析

2012-12-18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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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持械聚众斗殴是为了报复他人或出于争霸一方等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持械互相殴斗的行为。与普通聚众斗殴犯罪相比,持械聚众斗殴更容易造成人体伤害,甚至经常伴随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持械斗殴是聚众斗殴罪中四种

持械聚众斗殴是为了报复他人或出于争霸一方等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持械互相殴斗的行为。与普通聚众斗殴犯罪相比,持械聚众斗殴更容易造成人体伤害,甚至经常伴随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持械斗殴是聚众斗殴罪中四种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持械”存在不小的争议,并且持械聚众斗殴也往往具有参与人数多、关系错综复杂等特点,这些均给持械聚众斗殴犯罪的定罪量刑带来很大的困难。

  一、持械聚众斗殴中“械”的理解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械”有三种解释:一是器械;二是武器;三是枷和镣铐之类的刑具。在日常生活中,单独使用“械”的情况比较少,多与其他词组成词组连用,如机械、械具、枪械等。因此,在单独使用时,很难明确其具体含义。在刑法条文中,有两个罪名涉及到械一词,一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一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与生活用语械的情况一样,刑法意义上械的含义,目前也是众说纷纭。比较常见的几种对械解释的观点有:

  其一,认为械通常解释为器械、武器,但在聚众斗殴中一般理解为凶器,如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枪支、铁棍、木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1?

  其二,认为械即器械,是指性质上或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械。认定某种器械是否是刑法上的械,应当综合考虑该器械的杀伤机能、供他人使用的盖然性以及社会一般观念所认识到的该器械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性程度。?1?

  其三,认为“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携带器械且主观上有使用的企图但实际未使用的。这里的“器械”包括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①

  上述第三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将械理解为凶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所谓携带凶器,是指携带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铁棍、木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而第三种观点只是把凶器换作械进行解释而已。虽然械与凶器在内容上互有交叉,都是作为一种独立于人体的物体而存在,但是将械简单地理解为凶器是一种过于片面的观点。毕竟,械与凶器是两个内涵外延均有不同的词。《现代汉语词典》对于“凶器”一词解释为:“行凶时所使用的器具”。可见,凶器主要是从作用上进行界定的。对此,有学者阐述到: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两种。其中,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器具;用法上的凶器是指该物品本身系作为一般的器具而存在,亦为人们所拥有,而当行为人使用其危及人身安全时,即视作凶器,例如:领带、电线、皮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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