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考虑:(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面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不当面实施;既可以由自己实施,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实施;(2)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只能是当场可以实现的,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当场实现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实现的;(3)抢劫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既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取得财物。
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5)宝刑初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5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二)案由: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案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
被告人:王XX,男,28岁,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县苗庄子乡杨庄村。2005年1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XX
辩护人:张XX
被告人:李X,男,25岁,河北省唐山市人,现住天津市宁河县桥北镇大赵庄村。2005年1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辩护人:毕X
辩护人:李X
被告人:冯连顺,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赵家园村。2004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5年1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冯克茂(冯连顺之父)。
法定代理人:邵月敏(冯连顺之母)。
辩护人:姜宝祥,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辉,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沿河路安全里。2005年3月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杜XX
法定代理人:于XX
辩护人:王XX
被告人:陈X,男,27岁,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十三村。2005年1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X。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君;代理审判员:杨素琴、高会山。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雪梅;代理审判员:张玉峰、侯金砖。
(六)审结时间
一审:200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