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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20:32
导读: 裁判要旨: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考虑:(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面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不当面实施;既可以由自己实施,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实施;(2)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只能是当场可以实现的,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当

裁判要旨:

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考虑:(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面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不当面实施;既可以由自己实施,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实施;(2)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只能是当场可以实现的,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当场实现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实现的;(3)抢劫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既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取得财物。

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5)宝刑初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5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二)案由: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案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

被告人:王XX,男,28岁,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县苗庄子乡杨庄村。2005年1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XX

辩护人:张XX

被告人:李X,男,25岁,河北省唐山市人,现住天津市宁河县桥北镇大赵庄村。2005年1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辩护人:毕X

辩护人:李X

被告人:冯连顺,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赵家园村。2004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5年1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冯克茂(冯连顺之父)。

法定代理人:邵月敏(冯连顺之母)。

辩护人:姜宝祥,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辉,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沿河路安全里。2005年3月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杜XX

法定代理人:于XX

辩护人:王XX

被告人:陈X,男,27岁,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十三村。2005年1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X。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君;代理审判员:杨素琴、高会山。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雪梅;代理审判员:张玉峰、侯金砖。

(六)审结时间

一审:200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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