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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众斗殴罪判决书是怎样的

2018-11-27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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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法律中,为了维护一个和平美好的国家,聚众斗殴在我国也是属于触犯了法律的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导致他人受伤死亡的可以判处刑罚。那么,关于聚众斗殴罪判决书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聚众斗殴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法院开几次庭判决,需根据案件复杂程序及审理情况确定。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关于聚众斗殴罪判决书是怎样的内容如下:

  马XX聚众斗殴案刑事判决书范文: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

  被告人马XX。

  辩护人孙凌冰,黑龙江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XX、路XX、赵XX、那XX、曹X、曾X、李XX、姜X、金X、王天齐、史XX。

  被告人宋XX、马XX、许XX、路XX、赵XX、那XX、曹X、曾X、李XX、姜X、金X、王XX、史XX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史XX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XX区人民检察院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马XX及其辩护人孙凌冰、被告人许XX、路XX、赵XX、那XX、曹X、曾X、李XX、姜X、金X、王XX、史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下午,高XX(男,15岁)到哈尔滨市XX区XX职业技术学校玩耍,因遭到该校学生被告人宋XX等人的羞辱而心生恨意。2014年11月2日19时许,高XX与宋XX约仗并纠集那XX、林X(已判刑)、广XX(已判刑)和曲XX(男,15岁)窜至XX职业技术学校,其中高XX、林X各持一把片刀、广XX手持一根钢管、曲XX手持一根甩棍、那XX手持砖头。宋XX纠集马XX、李XX、路XX、曹X、史XX、赵XX、姜X、金X、曾X、王XX、许XX及同学王XX(男,15岁)、黄XX(男,14岁)、张X(男,15岁),其中马XX手持一根铅钢管、许XX、路XX各持一根腰带、赵XX手持砖头,双方在校内的彩钢房路口发生混战。混战中,林X持片刀砍向马XX,造成马XX头、面部损伤,经法医鉴定:马XX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均不构成伤残等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XX、马XX、许XX、路XX、赵XX、那XX、曹X、曾X、李XX、姜X、金X、王XX、史XX为称霸一方而结伙械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宋XX、赵XX、那XX、李XX、姜X、金X、王XX、史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XX、许XX、曾X、金X、王XX、史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路X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XX、马XX、许XX、路XX、赵XX、那XX、曹X、曾X、李XX、姜X、金X、王XX、史XX均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供认犯罪。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孙凌冰律师以马XX系初犯、且对方过错大、有侮罪表现等,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下午,高XX(男,15岁)到哈尔滨市XX区XX职业技术学校玩耍,因遭到该校学生被告人宋XX等人的羞辱而记恨。2014年11月2日19时许,高XX与宋XX约仗并纠集那XX、林X(已判刑)、广XX(已判刑)和曲XX(男,15岁)窜至XX职业技术学校,其中高XX、林X各持一把片刀、广XX手持一根钢管、曲XX手持一根甩棍、那XX手持砖头。宋XX纠集马XX、李XX、路XX、曹X、史XX、赵XX、姜X、金X、曾X、王XX、许XX及同学王XX(男,15岁)、黄XX(男,14岁)、张X(男,15岁),其中马XX手持一根铅钢管、许XX、路XX各持一根腰带、赵XX手持砖头,双方在校内的彩钢房路口发生混战。混战中,林X持片刀砍向马XX,造成马XX头、面部损伤,经法医鉴定:马XX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均不构成伤残等级。被告人宋XX与被害人马XX已达成和解,对宋XX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XX、马XX、许XX、路XX、赵XX、那XX、曹X、曾X、李XX、姜X、金X、王XX、史XX持械进行成帮结伙互相殴斗,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宋XX、赵XX、那XX、李XX、姜X、金X、王XX、史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XX、许XX、曾X、金X、王XX、史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路X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XX已得到被害人马XX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各被告人作出相应的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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