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没有损失标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1-06-15 08:50
导读: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决定是否对一个纠纷进行立案处理需要看其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因为案件给他人、社会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的需要立案处理,那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没有损失标准?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没有损失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者,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1、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2、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从扰乱后果看,如果给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则为情节严重;从扰乱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节严重。

  三、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一)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

  (三)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上面的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没有损失标准的法律知识。综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损失标准,这个要结合等时间长短、人数多寡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535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没有损失标准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刑事辩护问题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没有损失标准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