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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涉非法集结罪被判10个月,非法集会如何处罚

2021-05-0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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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集会和游行示威是很多人参与的活动,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合法的当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一些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同时也会构成犯罪。近日,黄之锋涉非法集结罪被判10个月,非法集会如何处罚?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黄之锋涉非法集结罪被判10个月,非法集会如何处罚

  新华社香港5月6日电,香港特区区域法院6日宣判,反中乱港分子黄之锋等4人因犯“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被判监禁4至10个月不等。

  其中,黄之锋被判囚10个月,岑敖晖被判囚6个月,袁嘉蔚及梁凯晴各被判囚4个月。这4人涉嫌2020年于铜锣湾维多利亚公园的一宗非法集结案。

  法官判刑时表示,被告明知集会未经批准但仍然参加,是故意及有预谋、公然犯法,必须判以阻吓性的刑罚,以反映本案的严重性、以儆效尤,避免其他人效仿。

  该宗非法集结案一共涉及26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黄之锋等。2月5日,该案由香港特区区域法院法官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理,24名被告出庭受审,同案另两名被告罗冠聪、张崑阳已离开香港,法院已向两人发出拘捕令。经审理,黄之锋等4人4月30日各承认一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黎智英等其余20名被告则押后至6月11日再提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黄之锋涉非法集结罪被判10个月,非法集会如何处罚

  二、非法举行的表现方式

  1、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这里的法律即指《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申请许可原则。这项原则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明理由,不经申请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为非法。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1)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2)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需要申请的游行、集会、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

  2、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许可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举行。虽申请而未获得公安机关的许可举行的,也是非法。这里的 "未获许可"的原因可能在于多方面,有的是基于申请事项为法所禁止从而不被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2条规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3、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具体而言,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这里的“起止时间”,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之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除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以外,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就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而言,下列场所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迸人主管机关为维持秩序而临时设置的警戒线以内: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违反上述规定即为 "非法举行"。

  就路线而言,如果游行队伍行进中遇有前面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及突然发生其他不时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路线进行,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进行路线。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行为人不遵守上述规定的,不依照人民警察临时改变后的行进路线进行游行活动的,视为"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路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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