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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罪中当事人的赌资算吗

2021-05-29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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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络赌博罪也是需要受到严厉的处罚的,在进行处罚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计算赌资,因为网络赌博罪涉及到的人群很广泛,赌资也需要严格计算。那么网络赌博罪中当事人的赌资算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网络赌博罪中当事人的赌资算吗

  网络赌博罪中当事人的赌资是要计算在内的。网络赌博,由于涉及地域广、参赌人员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危害性往往比线下赌博更大,因此,在确定量刑赌资金额时也需考虑这些因素。同时,对于网络赌博的赌资认定,还应考虑参与者角色的问题,是一般的参赌人员还是赌博网站的代理或建立者、利益分成者。

  对于一般的参赌人员而言,由于其可能涉嫌的赌博犯罪罪名为赌博罪,赌资金额的大小并不影响其量刑档次的升档问题,因此在量刑时可以综合考虑其初始投注金额、累计投注总额、累计赢取总额(即银行流水总额)。

网络赌博罪中当事人的赌资算吗

  二、网络上进行赌博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网络上进行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赌博罪中当事人的赌资算吗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网络赌博罪中当事人的赌资是包含在内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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