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从主观角度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进行辩护;
2、从客观方面对于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辩护;
3、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文章阐述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是怎样的”的相关法律知识。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形纷繁复杂,对信息网络犯罪的认定也就是对其进行辩护的角度。《刑法修正案九》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增加内容,意味着刑法对于网络犯罪将会越来越重视,并加以严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