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陈某为图报复将丁某杀死,在逃离现场的途中,遇到了王某。陈某遂将杀丁某的事告诉了王某。此后,陈某离家外逃。数日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陈某对杀人一事矢口否认。公安机关找到王某询问情况。王某称,不知道陈某外出的原因,更不知道陈某是否杀人。此后,公安机关经多方侦查,并收集、提取大量证据后,再次询问王某,王某才如实陈述了案发后陈某告诉其杀人经过的事实。
检察官分析
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属“知情不举”,但不构成犯罪,有人认为陈某构成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没有主动告发、检举。两者涉及到罪与非罪。
依照法律规定,包庇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客观上所导致的后果是扰乱司法机关的视线,给司法机关的上述活动造成障碍。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只是没有向公安机关提供其所知的线索,没有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但不能就此认为王某的行为就是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依据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义务,但未尽义务并不足以让公民承受刑事责任的后果。故对于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知情不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