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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的防范途径有哪些?

2016-09-14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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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律师伪证行为没有被立法否定情况下,我们辩护人采取保留并谨慎态度是有必要的,既相对保守,又能有效的达到有效辩护之目的。那么,律师伪证罪的防范途径有哪些?

  在律师伪证行为没有被立法否定情况下,我们辩护人采取保留并谨慎态度是有必要的,既相对保守,又能有效的达到有效辩护之目的。

  (一)提高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需在主观上加强自我的保护意识,提高警惕,以防止自己被伪证行为牵扯进去。主要表现在:(1)对于办理刑事案件委托手续之委托人、有交往之亲友身份关系需多留一个心眼,辨别一下是否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证人;(2)委托关系合法,手续齐全,收费开具律师所正式发票。一旦你不开具发票,势必造成你去迎合当事人,这样就很容易被别人利用;(3)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以及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之规定的要求。

  (二)帮助罪状实务防范路径

  帮助罪状防范,在于律师手脚干净。具体表再现在:(1)律师会见内容,正常答复家属,限于口头沟通,不得将会见笔录拍照、复印给家属。例如:我们一位同事,将会见笔录给家属拍照,后来这位家属也被刑拘了,在手机里翻出了会见笔录,公安报法制要求追究律师责任,好不容易才被化解掉;(2)不得将案卷材料拍照和复印给当事人;(3)正确的判断委托人、亲友是否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证人;(4)不在犯罪嫌疑人与亲友间相互传递纸条。对于家属委托办理的事情,要多考虑下,以防止被非法利用,例如“河南虚假立功案”。

  (三)引诱罪状实务防范路径

  接触控方证人是律师一个最为危险的雷区。一旦证人改变证言,控方的证据失利,就可能将结果归责于律师,控方可能针对律师适用刑法306条辩护人伪证罪之“引诱证人作伪证”这一条款。因此,我们辩护人要相当谨慎对待证人。

  那么我们怎样面对证人呢?一方面,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因此辩护人是可以传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第二方面,是可以大胆作调查,但可以不取证,可取另外调取非控方证人的证言,以推翻控方证人证言内容。

  第三方面,非要见证人取证,我们做到如下8条标准,可以有效防范律师伪证行为,表现在:

  (1)必需是要两个执业律师调查取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一个律师会很危险,哪怕另一个是助理或实习律师都不妥当;这样,公诉方如要追究辩方伪证罪时,增大了追究的难度;

  (2)全程同步录音和录像,征得证人同意,才可向证人了解情况;

  (3)尽量要求证人亲笔书写。因为律师通过一问一答形式,控诉方就会从一问一答笔录里面找到你律师是诱导问话的内容,从而对你适用“引诱罪状”律师伪证罪。

  (4)询问证人的地点应在自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或者证人所在单位办公室。不可以到证人所有家庭或者第三方场所,包括酒店宾馆等地点。

  (5)不能让自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家属、亲友在场干扰证人,因为委托人、以及其亲友最容易为了其利益和目的,向证人说这说那,这样证人一旦反口,会把责任归责于辩护人与家属共同唆使证人作伪证。

  (6)可以叫无关的第三方在场见证,如证人所在单位的领导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在场证明律师是清白。

  (7)向提交法院时,应书面证词与同步录音录像一并提交。

  (8)最后还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人在主观上提高认识,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一些积极措施,掌握律师防范伪证行为之程序和操作要领,通过这些制度和措施,从而尽最大努力的有效避免伪证行为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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