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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012-12-18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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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指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动机是为了徇私,即为了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或者其它私情私利。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它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案例

1995年四五月间梅××为给其关押在五指山市看守所的胞姐梅德英办理监外执行,通过他人找到任五指山市看守所所长吴照宛帮忙。吴找到时任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纪文雄和市某医院医生李×,纪、李答应帮忙。李×伪造了梅德英患有急性肝炎和性病的证明。吴照宛据此证明向法院建议将梅德英监外执行。纪文雄明知梅德英没有严重疾病,仍利用职务之便,判决梅德英有期徒刑五年,暂予监外执行。事后,吴照宛先后两次收受人民币 4000元;纪文雄收受人民币2000元,并免费装修住房一套。法院审理后认为,纪文雄、吴照宛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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