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8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安全生产方面,在发生重大伤亡,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中,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主要表现是:官僚主义严重,不履行职责、不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上级指示;滥用职权,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不采取改进措施;对工作人员违章违纪听之任之,不严格管理等。玩忽职守罪亦属于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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