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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渎职侵权罪名之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018-08-2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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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某市文化局副局长李某,在该市博物馆举行本市宋代文物展。被告人李某负责组织这次活动。由于经费紧张,市博物馆缺乏必要的防盗措施,但鉴于此次展出的许多宋代文物属于珍贵文物,如千手千眼佛等。展出前,博物馆工作人员曾向李某建议要加强博物馆的防盗措施。

  案例:某市文化局副局长李某,在该市博物馆举行本市宋代文物展。被告人李某负责组织这次活动。由于经费紧张,市博物馆缺乏必要的防盗措施,但鉴于此次展出的许多宋代文物属于珍贵文物,如千手千眼佛等。展出前,博物馆工作人员曾向李某建议要加强博物馆的防盗措施。李某认为展出时间不长,且本市文物盗窃活动又很少,因而未予重视,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结果展出第4天,参展的千手千眼佛及其他珍贵文物(国家一级)共10件被盗,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检察机关以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解读渎职侵权罪名之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又如:某市文化局局长钱某,该市发现一座重要的汉代墓葬。经考察,初步判断墓葬中可能埋藏汉代丝帛制品、陶器以及其他制品。由于年代久远,挖掘时需要采取一些相应的技术措施,才能防止这些长期隔绝空气的古代制品在遇到空气、阳光后变质或毁坏。同时由于墓葬十分坚固,不能硬砸硬挖,否则有可能毁坏里面的古器具。但钱某急于挖出墓葬里的文物,在不具备挖掘条件的情况下,不顾专家的劝告,不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派人用一般施工用的挖掘机辅之以人力强行挖掘。结果在挖掘过程中,造成大量汉代珍贵文物被毁。

  检察机关以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对钱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也以此罪判处钱某三年有期徒刑。

  法规链接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犯罪构成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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